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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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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李某系某农科院员工。2014年12月,李某在户外作业过程中丢失了某农科院的三轮摩托车,该车是2012年11月在当地购买,丢失时已经使用两年多。


  某农科院主张李某在田间工作时忘记锁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丢失,造成的损失共计45525元,其中包括丢失的摩托车7170元,试剂耗材费3251元,创制材料劳务费28474元,田间管理费6630元。后三项损失是李某培育种子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


  李某认可其丢失了单位的摩托车。其主张丢失的摩托车约三成新,认为至多值1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使用单位的劳动工具从事劳动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于没锁车导致某农科院三轮摩托车丢失的事实,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丢失的三轮摩托车原价值7170元,但因该车已经丢失,不具备鉴定价格的可能,考虑到正常摩托车的使用年限和该车已使用两年的实际情况,以及李某对丢车应负的主要责任。酌定李某支付某农科院2868元作为丢失摩托车的赔偿款。


  某农科院不能证明试剂耗材费,创制材料劳务费,田间管理费的损失确实存在,也不能证明系因李某所造成,某农科院所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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