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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来源:河南工多多
作者:河南工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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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王某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012年2月,该科技公司向王某发出放假通知,表明因企业经营状况,故安排王某自2012年2月起放假,公司视经营情况终止放假时将另行公告或通知。
该科技公司按月支付王某生活费,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6月,该科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012年5月,王某至另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承担会计工作。2012年9月2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
在此期间,该物业公司按月向王某发放工资,但因王某与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未中断社保关系,所以未为其缴纳社保。
事故发生后,该物业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因王某一直与科技公司存在社保关系,即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认为劳动者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该物业公司与王某仅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2012年7、8月,该物业公司依据税务相关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7元的凭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该物业公司虽不承认王某提供的个税证明,但经调查核实,该申报记录与税务部门电脑系统中的记录一致,故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条文本意看,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在2012年9月2日受伤时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
审理认为: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本质工作之外到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仍然受其他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其劳动具有隶属性,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均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另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即体现了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属性,也体现了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醒】
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先后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劳动关系并不当然无效。在确认到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时,主要看双方是否已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是否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等。若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应当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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